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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市投資項目審批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龍政綜【2016】185號)
類別:項目前期   發布時間:2017-05-22 03:18:40   瀏覽:5853 次 [返回]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巖高新區)、廈龍山海協作經濟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省駐巖單位,市屬企事業單位:

  《龍巖市投資項目審批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龍巖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市投資項目審批中介超市管理

  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中介服務市場管理,構建公平開放、競爭有序、誠實守信、服務高效、執業規范的中介服務市場,更好地發揮中介超市在服務投資項目和社會公共服務的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介超市是由市政府采取網絡為主和實體為輔相結合的方式建設,是為入駐中介機構提供資質登記、信息公示、人員管理、信譽推介、服務選取、合同管理、信用評價等服務綜合性管理平臺。

  所涉及的中介機構專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從事為委托人提供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受理條件的咨詢、勘查、設計、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測量、檢(監)測、調查、鑒證、鑒定、證明、試驗等有償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介超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面向全國具有法定中介服務資質的中介機構開放入駐。

  (一)承接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金(含全部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或國有資金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以下簡稱為國有資金)購買與投資項目審批相關中介服務(涉密項目除外,下同)的中介機構(除實行政府采購成交的中介機構外)必須入駐網上中介超市。

  (二)法律法規規定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受理條件的強制性和指定性或接受審批機關委托開展技術審查的中介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入駐網上中介超市。

  (三)與投資項目審批無直接關聯的其他中介機構遵循自愿原則自主選擇入駐網上中介超市。

  (四)鼓勵入駐我市網上中介超市的市外中介機構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中介超市是全市采購單位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購買服務的統一場所,采購單位遵行“屬地管理、分級采購、競爭選擇、一事一選”原則進入網上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的,參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的中介機構應入駐網上中介超市。

  (二)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的以外,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金向中介機構購買服務時,必須在網上中介超市公開競爭選取中介機構。

  (三)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須認定專門中介機構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從網上中介超市公開選取,由采購單位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中介機構。

  (四)各級政府公布保留《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中明確提出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中介服務的,可不從網上中介超市公開選取。

  (五)按照自愿原則,不使用國有資金的社會組織可根據業務需要,委托網上中介超市提供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服務。

  第五條 龍巖市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是全市中介超市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遵循“統一標準、統一規范、統一平臺、資源共享”原則,為入駐網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提供各類網上服務,為采購單位提供網上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服務。

  第六條 政府定價管理權限范圍內的中介服務進入中介超市,最低限價按政府定價標準下浮20%以上執行。

  第七條 中介超市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照市物價局核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各部門遵循“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據法定職責對中介超市進行綜合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中介超市建設管理工作,開發部署全市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牽頭組織中介機構入駐備案登記,規范中介超市各項業務流程,負責市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行監管。

  (二)各級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負責中介機構資質核實確認、服務事項和業務流程審定,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行業監管評價辦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及投訴處理。

  (三)各級編辦(審改辦)負責督促檢查審批部門嚴格執行公布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情況,并做好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動態調整工作;負責推進審批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改制與主管部門脫鉤,并設置暫不入駐網上中介超市的過渡期。

  (四)市數字辦協助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部署實施全市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

  (五)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本級中介超市實體服務區,依托全市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負責按規范組織轄區內采購單位公開選取中介機構。

  (六)各級監察機關、政府督查部門負責監督各級各部門落實中介超市各項制度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中介機構的入駐登記

  第九條 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并提供以下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入駐網上中介超市,具體范圍是:

  (一)咨詢評估類。項目建議書、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水資源論證、洪水影響評價、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編制、評估,造價咨詢、工程預(概、估、決)算,安全評價、職業衛生評價、土地評估、氣象評估、文物影響評估、房地產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

  (二)勘查設計類。地質勘查、工程勘查、規劃編制、規劃方案設計、建筑工程設計(含結建式人防工程)、交通道路設計、水利工程設計、地下(含單建式人防)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含各類專項審查)、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等。

  (三)測量調查類。工程測量、房產測量等測量。

  (四)檢測服務類。消防設備及設施、工程質量、建筑安全、安全生產、防雷檢測、職業病危害因素、衛生檢測、水(氣、固)檢測、驗收檢(監)測等。

  (五)代理監理類和其他類。招投標代理、工程監理等。

  國土、規劃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目前承擔的為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的土地測繪、地籍調查、規劃測繪報告、規劃技術咨詢或規劃技術審查等項目暫不納入網上中介超市公開競爭選取范圍,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納入。

  與投資項目審批無直接關聯的其他中介機構,遵循自愿原則,可以自主選擇入駐網上中介超市。

  第十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務資質;

  (二)有健全的執業規則以及其他相應的管理制度;

  (三)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通過龍巖市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提出入駐申請。入駐申請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網上申報時須上傳原件電子掃描件:

  (一)《龍巖市網上中介超市入駐登記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屬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的,提供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三)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業務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四)資質(格)證書正本復印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五)從業人員資質登記表及執照復印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六)內部管理制度、執業規則及獲得榮譽情況證明材料;

  (七)中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或法定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原件一份;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我市從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申請人提交申請后,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根據申報入駐的資質,流轉至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收到中介機構的入駐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對網上申報材料進行核驗,需要中介機構補正材料的,通過信息管理系統一次性告知中介機構申報材料存在的問題、如何補正補齊材料等全部事項。

  核驗通過的應當予以受理,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告知申請人于15個工作日內帶申報材料以及有關證照原件到行業主管部門現場核實資質。經核實確認無誤后,行業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結果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在信息管理系統登記并發布申請中介機構有關信息。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到達現場核實資質的,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延時核實,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人延期時限內仍未能按時提交資質原件核實的,行業主管部門不予確認。

  第十三條 入駐登記后,中介機構將在網上中介超市系統中分配專屬網頁并辦理電子數字證書。中介機構可在專屬網頁維護更新相關信息并參與信息管理系統的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服務的有效期與其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涉及入駐延續、業務授權人等信息變更的,中介機構應當憑電子數字證書及有效證照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申請變更,行業主管部門核實有關材料原件無誤后方可予以變更。

  第十五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可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資質許可范圍內的從業活動,無需在各縣(市、區)和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龍巖高新區)另行入駐登記。

  第三章 入駐中介機構的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 全市共享的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統一管理入駐的中介機構信息,系統開通統一的網上信息公示專欄,公示中介機構在庫信息并為公眾提供中介機構分類檢索和服務比對等網上資訊服務。

  第十七條 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采集的信息包括機構或組織的名稱、經營范圍、資質證書名稱、等級、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權業務代表人和人員結構、管理制度、獲得榮譽、服務承諾、收費標準、信用記錄等內容,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類別、專業、行業、服務范圍、等級等進行科學分類,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中介機構情況,確保在庫信息與資質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八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在網上申報入駐,提交信息自動采集進入中介超市數據庫,掃描上傳的證照附件通過龍巖市電子證照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證照作為中介機構的電子證照信息。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通過專屬網頁維護更新中介機構人員結構、管理制度、獲得榮譽、服務承諾和收費標準等可自行改動的在庫信息。

  第二十條 涉及中介機構信用記錄的信息,通過網上大廳數據交換平臺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采集后接入中介超市數據庫,并在全市網上中介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公示中介機構信用狀況。

  第四章 入駐中介機構的服務規范

  第二十一條 入駐中介機構應編制《服務指南》,并在網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統中公開。《服務指南》內容包括中介服務事項名稱、辦理依據、辦理材料、辦理流程、承諾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辦公地點、聯系電話、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其中,承諾時間按特大項目、重大項目或復雜項目、較復雜項目、一般項目、簡單項目等進行分類承諾。

  第二十二條 中介服務實行限時辦理制。

  (一)有法定時限的,對外承諾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服務時間的70%。

  (二)無法定時限的,原則上復雜中介服務如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等編制承諾時間不超過45天;較復雜中介服務如工程勘察報告、大型項目測繪報告、大型項目檢(監)測報告不超過25天,一般中介服務事項承諾時限不超過15天,簡單中介服務事項承諾時限不超過5天。涉及重特大項目可適當延長。具體時限由采購單位在公告文件中約定。

  (三)需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評審論證進行評審(估)的,一般情況下不超過7個工作日完成,涉及重特大和需邀請市外專家評審的項目可適當延長。

  (四)各類咨詢和設計等文本需修改的應在10天(自然日)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中介服務項目收費屬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當取得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備案手續后方可收費。

  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應在網上中介超市明示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執業守則、執業紀律、辦事指南、執業人員姓名、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實行資質(資格)管理的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在核定的資質(資格)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實行資格管理的中介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執業。

  第二十六條 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以中介機構的名義與委托人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中介機構應當做好執業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執業記錄、原始憑證、賬簿和中介合同等資料,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執業記錄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事項、委托人的具體要求;

  (二)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行業規范和標準、業務規則要求;

  (四)委托事項履行情況,包括委托事項的接受、完成過程、終結手續的辦理等。

  中介機構在依法依規和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當提高服務效能,盡量縮短服務時限。

  第二十七條 中選的中介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范圍和時限內向采購單位提供服務,履約結束后5個作日內將完成服務的結果或相應的文書在信息管理系統登記備案。采購單位應積極配合中介機構的工作,及時提交服務項目相關資料;完成合同服務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憑合同和確認書支付中介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選取中介機構的,必須在網上中介超市進行合同備案,并與龍巖市網上辦事大廳平臺和省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實現項目編碼關聯,納入中介超市和審批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行業規范和標準、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行業規范和標準、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入駐中介機構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應依法執業,對執業結果負法律責任。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中介業務活動,給采購單位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中介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供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或者資料;

  (二)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強行或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七)對服務對象實行歧視性待遇或差別待遇;

  (八)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同行業中介機構執業;

  (九)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標準和業務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中介服務范圍,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中介服務標準合同文本。通過公開選取方式購買中介服務的,必須使用中介服務標準文本簽訂合同。社會企業自主購買中介服務可以參照使用標準文本。中介服務標準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員數量、執業資格要求;

  (二)需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三)服務質量要求;

  (四)服務時限要求以及不計服務時限的情況;

  (五)具體付款進度、金額;

  (六)異議處理途徑。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機構建立執業制度和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規范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確保中介超市公平、公正、公開、規范、高效運行。

  第三十四條 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

  第三十五條 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托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金的投資項目,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以外,網上中介超市對外運行之后,未從中介超市中公開競爭選取的中介服務,相關審批部門不得受理和采用。

  第三十七條 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接受委托開展技術審查、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形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應根據本部門職責,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對監督管理的中介機構制訂出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相關文件報同級編辦、工商局、民政局、公共資源交易管委會和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建立中介機構信用考核評價機制,對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實行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對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也實行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對違反執業要求或被計入不良行為記錄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作出處理。具體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應協助監督管理部門從事中介行業的管理,充分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等基本職能作用,制定本行業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強對本行業中介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做好自律監督;維護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中介超市管理部門通過網絡、電話、信件等方式受理中介服務投訴或糾紛,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及時做出答復或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金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的,由同級監察機關問責:

  (一)中介機構資質條件未經審核確認予以入駐的;

  (二)擅自提高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資質等級要求,縮小公開選取范圍的;

  (三)無故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的;

  (四)采購單位無故拒絕與中選的中介機構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的;

  (五)未公開選用中介機構、擅自使用未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或自行委托、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的;

  (六)審批過程中通過中介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七)擅自更改公示的信息,泄露有關秘密,謀取個人利益的;

  (八)對中介機構失信行為未懲戒的;

  (九)未對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依法進行查處的;

  (十)入股、參股中介機構或在中介機構中任職、兼職、參與經營性活動、領取薪酬及利用職務之便從事有償的中介業務活動。

  第六章 信用等級結果運用

  第四十三條 中介機構星級評價為4星級以上(含4星級)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給予信用展示推薦。享受下列優惠:

  (1)優先安排進駐實體中介超市開展業務;

  (2)市、縣兩級行業主管部門年檢年審對信用免檢(審);

  (3)優先推薦資質等級的升級;

  (4)推薦參加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第四十四條 中介機構星級評價為3星級中介機構列入正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 中介機構星級評價為2星級以下(含2星級)中介機構,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高頻率、高強度的重點監管,跟蹤檢查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其參與使用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時從嚴把關。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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